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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被告
聯欣安全衛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報其所經營彩券行名稱、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設立時間等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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