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被 告 聯欣安全衛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請原告陳報其所經營彩券行名稱、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設立時間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