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士昇律師
- 被告
- 聯欣安全衛生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報其所經營彩券行名稱、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設立時間等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