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盛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大樓辦公室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