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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告
甲○○
被告
宏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廖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2年度勞訴字第53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564,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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