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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
捷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三二九巷二七弄十九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尚

不足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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