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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
相對人
新聯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前依鈞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八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惟相對人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迄今仍未奉核定,為此,再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屬實;又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故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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