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下同)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請准展期六個月結算等語。經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就任威洋 有限公司清算人乙節,業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九號卷核閱屬實, 且聲請人之展期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本應至九十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完結清算,現聲請展期,應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五日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