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9 日
- 原告張久男、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張久男(即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張久男為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 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爰依公司 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張久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 出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就任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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