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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己○○

        丁○○

        乙○○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戊○○為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經中字第二四五七一九號函核准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均未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以致目前尚有財產存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係屬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派戊○○為相對人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經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核准解散公司登記,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相對人迄今均未推派清算人進行清算,爰依公司法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聲請選派戊○○(住基隆市○○區○○街五三0巷七號二樓)為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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