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四號
- 聲請人
- 甲○○ (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相對人
- 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為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清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