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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七四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國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依規定應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前完結清算,惟因該公司之固定資產受當前經濟不景氣衝擊,暫時無法出售解決,故請准予展延六個月辦理清算完結等語。本件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是其清算程序准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展延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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