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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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小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 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記載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正,並陳明被上訴人究為何人(第一審之原告為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甲 ○○僅為該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於前揭上訴狀表明以甲○○為被上訴人), 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管靜怡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