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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

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管靜怡~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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