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 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 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管靜怡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