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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戊○○、丁○○、丙○○、一號六、乙○○

  • 原告
    甲○○
  • 被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強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十號一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十號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一號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魏妁瑩律師 被   告 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發明專利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4年6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又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戊○○,其已於97年9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一紙可參,故應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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