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彭玉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彭玉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清算結果,負債較資產超出甚鉅,相對人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為此,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