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彭玉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彭玉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清算結果,負債較資產超出甚鉅,相對人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為此,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