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彭玉華 律師(即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上列聲請人因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十八號破產人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後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876,999元。其中包括因管理及處分破產人之資產所得共計14,200,271元(除破產人原存於銀行之現金存款11,684,438元外、尚包括向裕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追討溢收租金之訴訟,所取得之和解金1,400,000 元,以及存款利息所得與台北市勞工局退還之以執行按款等);另財團費用部分,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事件所屬之報酬,前經本院裁定核定為1,100,000 元,以及此期間經監察人審核並同意清償之代墊費用(公告登報、影印、郵電、稅金、交通費及預估後續所需之代墊款等費用)共計2,323,272 元,此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均應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另破產債權部分,除附表中編號1 至編號13為(次)優先債權外,其餘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綜上,各債權人可獲之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製成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一份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三、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有異議者,依法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附表所示之分配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四、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表(新臺幣:元) │ ├──────────────────────────────────────────────────┤ │破產財團可分配金額:新臺幣11,876,999元 │ ├─┬────┬───┬────────┬─────┬─────┬─────┬─────┬──────┤ │編│ 債 權 │分 配│ 債 權 人 │ 核定債權 │ 分 配 │ 分 配 │ 不 足 額 │ 備 註 │ │號│ 種 類 │順 序│ 姓 名 │ 本 金 │ 比 例 │ 金 額 │ │ │ ├─┼────┼───┼────────┼─────┼─────┼─────┼─────┼──────┤ │1 │代墊工資│優 先│勞工保險局 │ 4,706,034│ 100.000%│ 4,706,034│ 0 │ │ ├─┼────┼───┼────────┼─────┼─────┼─────┼─────┼──────┤ │2 │薪 資│優 先│戊○○ │ 202,787│ 100.000%│ 202,787│ 0 │ │ ├─┼────┼───┼────────┼─────┼─────┼─────┼─────┼──────┤ │3 │薪 資│優 先│子○○ │ 148,233│ 100.000%│ 148,233│ 0 │ │ ├─┼────┼───┼────────┼─────┼─────┼─────┼─────┼──────┤ │4 │薪 資│優 先│甲○○ │ 93,147│ 100.000%│ 93,147│ 0 │ │ ├─┼────┼───┼────────┼─────┼─────┼─────┼─────┼──────┤ │5 │薪 資│優 先│壬○○ │ 63,135│ 100.000%│ 63,135│ 0 │ │ ├─┼────┼───┼────────┼─────┼─────┼─────┼─────┼──────┤ │6 │薪 資│優 先│丙○○ │ 61,846│ 100.000%│ 61,846│ 0 │ │ ├─┼────┼───┼────────┼─────┼─────┼─────┼─────┼──────┤ │7 │薪 資│優 先│林家薇(原名: │ 63,684│ 100.000%│ 63,684│ 0 │ │ │ │ │ │林淑玫) │ │ │ │ │ │ ├─┼────┼───┼────────┼─────┼─────┼─────┼─────┼──────┤ │8 │薪 資│優 先│乙○○ │ 63,688│ 100.000%│ 63,688│ 0 │ │ ├─┼────┼───┼────────┼─────┼─────┼─────┼─────┼──────┤ │9 │薪 資│優 先│辛○○ │ 71,379│ 100.000%│ 71,379│ 0 │ │ ├─┼────┼───┼────────┼─────┼─────┼─────┼─────┼──────┤ │10│薪 資│優 先│己○○ │ 15,150│ 100.000%│ 15,150│ 0 │ │ ├─┼────┼───┼────────┼─────┼─────┼─────┼─────┼──────┤ │11│薪 資│優 先│癸○○ │ 61,892│ 100.000%│ 61,892│ 0 │ │ ├─┼────┼───┼────────┼─────┼─────┼─────┼─────┼──────┤ │12│薪 資│優 先│丁○○ │ 99,496│ 100.000%│ 99,496│ 0 │ │ ├─┼────┼───┼────────┼─────┼─────┼─────┼─────┼──────┤ │13│營利事業│(次)│財政部台灣省北區│ 580,757│ 100.000%│ 580,757│ 0 │ │ │ │ 所得稅 │優 先│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 │ │ │ │ ├─┼────┼───┼────────┼─────┼─────┼─────┼─────┼──────┤ │14│消費借貸│普 通│庚○○○ │ 3,209,041│ 12.264%│ 393,564│ 2,815,477│ │ ├─┼────┼───┼────────┼─────┼─────┼─────┼─────┼──────┤ │15│運 費│普 通│美商聯邦快遞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23,277│ 12.264%│ 2,855│ 20,422│ │ │ │ │ │司 │ │ │ │ │ │ ├─┼────┼───┼────────┼─────┼─────┼─────┼─────┼──────┤ │16│消費借貸│普 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437,739│ 12.264%│ 1,893,319│13,544,42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7│貨 款│普 通│東服企業有限公司│ 1,680│ 12.264%│ 206│ 1,474│ │ ├─┼────┼───┼────────┼─────┼─────┼─────┼─────┼──────┤ │18│貨 款│普 通│會通資訊股份有限│ 192,150│ 12.264%│ 23,566│ 168,584│ │ │ │ │ │公司 │ │ │ │ │ │ ├─┼────┼───┼────────┼─────┼─────┼─────┼─────┼──────┤ │19│服 務 費│普 通│財團法人中國生產│ 10,000│ 12.264%│ 1,226│ 8,774│ │ │ │ │ │力中心 │ │ │ │ │ │ ├─┼────┼───┼────────┼─────┼─────┼─────┼─────┼──────┤ │20│消費借貸│普 通│昇陽建設企業股份│ 5,443,578│ 12.264%│ 667,613│ 4,775,96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1│消費借貸│普 通│實陽建設股份有限│ 897,577│ 12.264%│ 110,081│ 787,496│ │ │ │ │ │公司 │ │ │ │ │ │ ├─┼────┼───┼────────┼─────┼─────┼─────┼─────┼──────┤ │22│消費借貸│普 通│元上股份有限公司│18,062,182│ 12.264%│ 2,215,187│15,846,995│ │ ├─┼────┼───┼────────┼─────┼─────┼─────┼─────┼──────┤ │23│租 金│普 通│台灣國際商業機器│ 1,691,294│ 12.264%│ 207,424│ 1,483,87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4│差 額 補│普 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16,180│ 12.264%│ 1,984│ 14,196│ │ │ │助 費│ │ │ │ │ │ │ │ ├─┼────┼───┼────────┼─────┼─────┼─────┼─────┼──────┤ │25│票 款│普 通│茂頤科技工程股份│ 1,036,939│ 12.264%│ 127,173│ 909,766│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6│電 話 費│普 通│中華電信(股)台│ 12,826│ 12.264%│ 1,573│ 11,253│ │ │ │ │ │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 │ │ │ ├─┴────┴───┼────────┼─────┼─────┼─────┼─────┼──────┤ │ │總 計│52,265,691│ │11,876,999│40,388,692│ │ ├──────────┴────────┴─────┴─────┴─────┴─────┴──────┤ │附註 │ │一、本分配表係依破產法第139條規定編製。 │ │二、分配次序第1 至12號之優先債權總計為5,650,471 元,係 │ │ 依破產法第98條及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辦理,並依破產 │ │ 法第112條規定,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平均分配之。 │ │三、分配次序第13號之(次)優先債權額580,757 元,係依破 │ │ 產法第98條、第103 條第4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6 條規定辦 │ │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