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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彭玉華律師(即破產人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追加〈第二次〉分配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十八號破產人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之追加〈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追加〈第二次〉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上揭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破產人亞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聲請鈞院認可破產債權分配表(下稱第一次分配表),經鈞院於同年7 月11日裁定應予認可並公告在案(民國97年9 月1 日確定)。嗣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將債權讓與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後,又因富析公司與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莊欣穎達成由莊欣穎償付40萬元後,其餘債務均全部免除之清償約定,嗣莊欣穎依約如數清償而取得該債權之請求權,故此部分之債權由原債權新臺幣(下同)15,437,739元減為40萬元,且債權人名義亦隨之變更為莊欣穎及以40萬元列入分配,其餘超過40萬元部分,已因富析公司之免除而消滅,則合庫商銀原可受分配之金額亦隨之從1,893,319 元依比例減為49,506元。減除後,原受分配之餘額應認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並依破產法第147 條前段規定,聲請鈞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裁定許可可對之為追加之分配確定(民國101年10月11日確定)。 ㈡、又目前管理帳戶之餘額為1,886,911 元,扣除預估未來尚需墊付之財團費用8,625 元後,本件破產財團尚可分配之金額為1,878,286 元,應依債權比例分配予第一次分配未受足額分配之債權人。查第一次分配表所列次序1 至13號債權人之優先債權均已獲足額清償,其餘未受足額清償部分,依其債權額之比例分配如附表所示,且其中債權人名義合庫商銀及其債權額,依上揭之說明,應改列為債權人莊欣穎及債權額327,207元。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139 Ⅰ)。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破 139Ⅱ)。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139 Ⅲ)。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139 Ⅳ)。」;又「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破產法第139 、14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破產事件於第一次分配後,因合庫商銀之債權幾經讓與、受讓人富析公司之部分債務免除、保證人莊欣穎代為清償而取得該40萬元之債權請求權後,原債權額已自15,437,739元減為40萬元,而可受分配之金額亦隨之從 1,893,319元依比例減為49,506元。減除後,原受分配之餘額應認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並已依破產法第 147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許可對之為追加之分配。再查,破產財團帳戶內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現存款餘額為 1,890,304元,有聲請人提附之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可憑,扣除聲請人預估未來尚需墊付之財團費用(含公告登報、影印、電話、郵資等)8,625 元後,本件破產財團尚可為追加〈第二次〉分配之金額計為1,881,679 元。除第一次分配表所列次序1 至13號債權人之優先、次優先債權均已獲足額清償致不再列入分配外,其餘未受足額清償部分均為普通債權,自應依其債權額之比例為第二次〈追加〉分配。承上,各債權人可獲之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製成如附表所示之追加〈第二次〉分配表一份陳報本院,經核除分配表編號03債權人莊新穎之本次〈追加〉分配比例應更正為 6.9193%、本次〈追加〉分配金額應更正為24,283元以及尚未受清償金額應更正為326,661 元外,其餘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予以認可,並依法公告之。 四、末按,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依法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否則,公告期滿後,即依附表所示之分配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五、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湘鈴 ◎附表【追加〈第二次〉分配表】: ┌──────────────────────────────────────────────────┐ │案號:92年度破字第18號〈倫股〉 │ ├──────────────────────────────────────────────────┤ │破產財團可追加分配金額:新臺幣1,881,679元 │ ├─┬────┬──┬──────┬─────┬─────┬────┬─────┬──────┬───┤ │編│債權 │分配│ 債權人姓名 │原核定債權│扣除第一次│本次〈追│本次〈追加│尚未受清償金│備 考│ │號│種類 │順序│ │本金(新臺│分配後之現│加〉分配│〉分配金額│額(新臺幣:│ │ │ │ │ │ │幣:元) │存債權餘額│比例 │(新臺幣:│元) │ │ │ │ │ │ │ │(新臺幣:│ │元) │ │ │ │ │ │ │ │ │元) │ │ │ │ │ ├─┼────┼──┼──────┼─────┼─────┼────┼─────┼──────┼───┤ │01│消費借貸│普通│陳何惠珠 │ 3,209,041│ 2,815,477│ 6.9191%│ 194,807│ 2,620,670│ │ ├─┼────┼──┼──────┼─────┼─────┼────┼─────┼──────┼───┤ │02│運 費│普通│美商聯邦快遞│ 23,277│ 20,422│ 6.9190%│ 1,413│ 19,009│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03│消費借貸│普通│莊欣穎 │ 400,000│ 350,944│ 6.9193%│ 24,283│ 326,661│詳如附│ │ │ │ │ │ │ │ │ │ │註四之│ │ │ │ │ │ │ │ │ │ │說明 │ ├─┼────┼──┼──────┼─────┼─────┼────┼─────┼──────┼───┤ │04│貨 款│普通│東服企業有限│ 1,680│ 1,474│ 6.9199%│ 102│ 1,372│ │ │ │ │ │公司 │ │ │ │ │ │ │ ├─┼────┼──┼──────┼─────┼─────┼────┼─────┼──────┼───┤ │05│貨 款│普通│會通資訊股份│ 192,150│ 168,584│ 6.9194%│ 11,665│ 156,919│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06│服 務 費│普通│財團法人中國│ 10,000│ 8,774│ 6.9182%│ 607│ 8,167│ │ │ │ │ │生產力中心 │ │ │ │ │ │ │ ├─┼────┼──┼──────┼─────┼─────┼────┼─────┼──────┼───┤ │07│消費借貸│普通│昇陽建設企業│ 5,443,578│ 4,775,965│ 6.9191%│ 330,456│ 4,445,509│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8│消費借貸│普通│實陽建設股份│ 897,577│ 787,496│ 6.9191%│ 54,488│ 733,008│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09│消費借貸│普通│元上股份有限│18,062,182│15,846,995│ 6.9192%│ 1,096,478│ 14,750,517│ │ │ │ │ │公司 │ │ │ │ │ │ │ ├─┼────┼──┼──────┼─────┼─────┼────┼─────┼──────┼───┤ │10│租 金│普通│台灣國際商業│ 1,691,294│ 1,483,870│ 6.9191%│ 102,671│ 1,381,199│ │ │ │ │ │機器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11│差 額 補│普通│台北市政府勞│ 16,180│ 14,196│ 6.9174%│ 982│ 13,214│ │ │ │助 費│ │工局 │ │ │ │ │ │ │ ├─┼────┼──┼──────┼─────┼─────┼────┼─────┼──────┼───┤ │12│票 款│普通│茂頤科技工程│ 1,036,939│ 909,766│ 6.9191%│ 62,948│ 846,818│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電 話 費│普通│中華電信(股│ 12,826│ 11,253│ 6.9226%│ 779│ 10,474│ │ │ │ │ │)台灣北區電│ │ │ │ │ │ │ │ │ │ │信分公司 │ │ │ │ │ │ │ ├─┴────┴──┼──────┼─────┼─────┼────┼─────┼──────┼───┤ │ │總計 │30,996,724│27,195,216│ │ 1,881,679│ 25,313,537│ │ ├─────────┴──────┴─────┴─────┴────┴─────┴──────┴───┤ │附註: │ │一、本分配表係依破產法第147條、第139條規定因追加分配而第二次編製。 │ │二、本次可追加分配之金額,係因第一次分配表編號第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馬來│ │ 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因富析公司債務之免除,債權額自15,437,739元減為400,000 元,致原│ │ 受分配之金額亦從1,893,319 元依比例減為49,056元。目前帳戶餘額為1,890,304 元(計至101.6.21),破產│ │ 管理人預估後續所需之代墊款(含公告、郵資、影印費等)酌留8,625 元後,財團可分配金額為1,881,679 元│ │ 。 │ │三、本次追加分配之受分配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應各按其債權額比例平均分配之。 │ │四、原債權人合庫商銀之債權為15,437,739元,經讓與予富析公司後,因富析公司與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莊欣穎達│ │ 成由莊欣穎償付40萬元後,其餘債務均全部免除之清償約定,嗣莊欣穎依約如數清償而取得該債權之請求權,│ │ 故此部分之原債權更載為40萬元,且債權人名義亦變更為莊欣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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