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 宜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琳敏 (即湯琳敏) 江家華 (即湯家華) 江怡萱 (即湯怡萱)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展宇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江琳敏、江家華、江怡萱為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湯美鈴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 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湯美鈴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 ,有湯美鈴之 受訴訟之聲明。又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查明並調閱上訴人之股東戶 則均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其中湯琳敏已更名為江琳敏,湯家華更名為江家華, 湯怡萱更名為江怡萱,有上訴人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 卷足憑,爰依職權命甲○○、江琳敏、江家華、江怡萱為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湯 美鈴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潘進柳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