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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潘進柳周玉群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複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上訴人
少奇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 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潘進柳

法 官 周玉群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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