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美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君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俊和律師
- 被上訴人
- 少奇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恩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 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