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瀧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五0二四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0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0四號提存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各一紙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