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劉德財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六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三百零四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四十元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百零二元 ││├───────────┼──────────────┼───────────┤│合計│八千七百四十六元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