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人
寶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漢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依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九字第三○一五號民事裁定所提存本院八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五五○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民國八十四度全九字第三○一五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曾提存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之擔保金,以本院八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五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聲請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具狀聲請本院撤銷,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二二八號民事裁定撤銷確定。而相對人以兩造並無債權債務存在,聲請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其所有坐落於桃園縣大園鄉○○段之房地,造成其名譽、信用受損為由,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聲請人應賠償其損害,惟相對人並未因本件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受有任何損害,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證,是相對人既無損害發生,則聲請人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或假執行之債權人本案全部勝訴確定或已賠償受擔保利益人之損害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九字第三○一五號、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二二八號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五五○號提存書、民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九字第三○一五號、八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九八九號、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二二八號等卷證查閱屬實,足認相對人確實無因本件假扣押執行而有損害發生,是聲請人提供擔保之原因應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