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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龍昇豪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桃園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
相對人
戊○○原名張
相對人
丁○○ 住桃園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T40~F0┌────────────────────────────────────┐│計 算 書(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金 額│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22,001 │ ││ │ │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680 │ ││ │ │ │├─────────┼───────────┼──────────────┤│合 計│22,681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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