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龍昇豪有限公司 設桃園 兼 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 相 對 人 戊○○原名張 住桃園 相 對 人 丁○○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T40 ~F0 ┌────────────────────────────────────┐ │計 算 書(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目│金 額│備 註│ │ │ │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22,001 │ │ │ │ │ │ ├─────────┼───────────┼──────────────┤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680 │ │ │ │ │ │ ├─────────┼───────────┼──────────────┤ │合 計│22,68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