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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三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三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
債務人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設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
兼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債務人
丙○○ 住桃

         甲○○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存字第一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全菊字第一五四八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聯邦商業銀行儲蓄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票號:UC000000

00、UC00000000號),共計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全菊字第一五四八號民事裁定曾提供聯邦商業銀行儲蓄部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台幣二百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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