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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健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士林區○○○路二二八號四樓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區○○街十二號三樓
相對人
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九巷三四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以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供擔保後,就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惟本案業經徵得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查,聲請人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三三號裁定供擔保對相對人之不動產為假扣押,已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七四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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