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永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住
- 相對人
- 戊○○ 住
丁○○ 住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應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玉羣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附計算書 │├───────────┬─────────────┬───────────┤│項目│金 額(新台幣) │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七百九十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七十四元│ │├───────────┼─────────────┼───────────┤│合計│ 一萬七千一百六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