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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連
相對人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連

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共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九千九百二十九元〔(82377×6/10)+(612×6/10)+136=49929,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四萬八千一百六十三元,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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