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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美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美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0號判決,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收入新臺幣(下同)一千零二十元郵費,且已經本院退還聲請人郵費二百七十二元,有送達證書一份為證,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T40~F0┌──────────────────────────────────────┐│附 計 算 書 │├───────────┬──────────────┬───────────┤│項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 三十九萬七千零二元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七百四十八元 │ ││├───────────┼────────────┼─┼───────────┤│三、本件送達郵票 │ 二百三十八元 │ ││├───────────┼────────────┼─┼───────────┤│合計│三十九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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