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 聲請人
- 聯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光哲
- 相對人
- 桃榮鋼鐵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世木
右當事人間七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一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
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七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一六○號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