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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六二二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藍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右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藍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部股東戶籍謄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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