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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聯州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即臨時管理人)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一一巷

右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一一巷四十弄二九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又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且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聯州工程有限公司原負責人(董事)林坤成已死亡,致相對人公司無董事行使職權,為使相對人所欠稅款通知合法送達,爰前開規定聲請選任甲○○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林坤成戶籍資料、聯州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等為憑。

三、查本件相對人原董事林坤成已死亡,且無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亦未經股東互推一人代理,以致該公司無董事行使職權,對外代表公司,而令聲請人之欠稅通知無法合法送達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林坤成戶籍資料、前述聯州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內有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相對人其餘股東劉水粉、林家興、甲○○、林栩楨查詢原董事有無經指定股東一人代理,或由股東互推一人代理等情,然迄今未獲回覆,堪認該公司原董事林坤成應無指定股東一人代理,或由股東互推一人代理之情事,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甲○○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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