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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輝利信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十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亦即債權人若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復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不妨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准許債權人領回其因聲請假扣押而提供之擔保金(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因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三八九九號假扣押裁定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元,並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七三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且聲請人亦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嗣聲請人以新店水尾郵局第九六號、第一一一號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輝利信企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惟此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無此人」、「無此公司」而原件退回,聲請人遂再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准將上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並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登報公告,然迄今均未見相對人有何權利之主張,爰依法聲請取回前開因假扣押而提供之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二五號提存書、第三一二七七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三八九九號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裁定、新店水尾郵局第九六號存證信函各乙份(均為影本)、郵局雙掛號回執乙紙、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同年月十日太平洋日報二份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二五號、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三八九九號、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七三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各卷宗查核,聲請人固於依本院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三八九九號假扣押裁定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三十四萬元後,即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七三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嗣並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撤回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具狀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且聲請人於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後,旋以新店水尾郵局第九六號、第一一一號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輝利信企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惟此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無此人」、「無此公司」而原件退回,聲請人乃再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准將上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並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登報公告無誤。惟查,聲請人所聲請本院准為公示送達之上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內容均係略以:「‧‧‧特此函知貴公司(即相對人),本公司(即聲請人)將於近日內撤回桃院八十七年度全宇字第三八九九號暨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七三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以取回提存物。請於文到日起算二十一日逕行行使其權利。」等語,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在卷可稽。是依此聲請人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內容,並未明示其已將上述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將上述假扣押之執行撤回,反僅表示「近日內」將為此等行為,則相對人於收受此意思表示之送達後,即不能確知聲請人已否將上開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將上述假扣押之執行撤回,自無從得知是否得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聲請人行使權利,故聲請人上開向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尚不能認為得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之效果,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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