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全字第四一二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相對人前就本件欲保全之票款請求權,雖曾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八二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在案, 然相對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本院桃園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 其於五日內補正,惟相對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桃園簡易庭因此於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九日裁定駁回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此經本院調閱九十二 年度全字第四一二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四二號假扣押卷宗、九十一年 度桃簡字第一五八二號給付票款卷宗,暨向本院民事分案室查明屬實,揆諸前揭 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