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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棋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棋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八十七年度 全字第二000號執行案件),曾提供新台幣一百五十八萬元為擔保金,茲因本 件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今聲請人為取回該案之擔保提存金,乃依法聲請撤回假 扣押之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寄發存證信函, 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詎相對人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投郵信封各一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由,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惟經本院諭知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回執以證明相對人無法收受乙節 ,惟聲請人迄未提出,足認聲請人無法證明是否確實不知相對人居所。經核與前 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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