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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瑞陽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菊
送達代收人
周鴻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捌仟

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零玖元壹角,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

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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