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 原告
- 瑞陽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賴菊
- 送達代收人
- 周鴻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捌仟
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零玖元壹角,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
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