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年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本 送達代收人 蔡淑瑜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