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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吉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郭月桃
送達代收人
藍惠玉

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北關稅總局台北關稅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伍

角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肆

佰貳拾壹元玖角,折合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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