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送達代收人 李炳賢 右原告與被告新鑫汽車裝潢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