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輝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勝
- 被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壹
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