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維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玲 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