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 原告
- 川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勳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孫逸文
右原告與被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