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 原告
-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陵
- 訴訟代理人
- 吳士偉
- 被告
- 昶貿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五0五號十一樓之八
- 法定代理人
- 吳營森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取回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
起訴時並未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本院命其陳報後,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陳報就訴訟標的可得之利益無法計算,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