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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取回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金陵
訴訟代理人
吳士偉
被告
昶貿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五0五號十一樓之八
法定代理人
吳營森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取回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

起訴時並未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本院命其陳報後,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陳報就訴訟標的可得之利益無法計算,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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