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杭 住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二一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住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設 法定代理人 彭茂興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