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五號
- 再審原告
- 信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廷齡
- 再審被告
- 乙○○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勞簡
上字第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 判 長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