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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告
天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蘭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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