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 原告
- 巧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忠平
- 送達代收人
- 游孟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統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柒仟零壹拾貳元,折合銀元肆拾
叁萬玖仟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肆仟肆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