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煇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添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士
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玖元
,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