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 原告
- 建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圓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二萬九千零八十五元,折合銀元四十萬九千六百
九十五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千五百零六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十八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三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