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 原告
- 福爾摩沙石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折合銀元參拾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參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