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 告 鍾秉樺即振泰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 壹佰零壹萬捌仟零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 幣叁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