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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六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
被告
兼右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被告
乙○○ 住桃園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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